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后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拍賣品是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 拍賣基本原則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g語 拍賣當事人 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托人 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 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 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拍賣標的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應計費用 拍賣人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鑒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拍 成交價 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 又稱“估價”,指拍賣人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拍賣人決定,不屬最后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 又稱“保留價”,指拍賣人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傭金 又稱“代理費”,指拍賣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 指拍賣人在拍賣成交后支付給委托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凈額,即成交價扣除傭金及委托人應付應計費用后的余額。 拍賣的好處 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